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定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日期:2011-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3.2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3.3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1.4.1Ⅰ级(特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危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

1.4.2Ⅱ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距市行政区域5公里以内的市外草原火蔓延5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或对我市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与其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1.4.3Ⅲ级(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的;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3)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4)位于市州交界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1.4.4Ⅳ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

(2)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定西市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火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分管草原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草原防火指挥部。

2.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防火行政措施等重大事宜。

(二)领导、组织和督导各县区、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三)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四)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市政府、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农牧民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水务局负责维修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发布水情信息,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扑火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扑火工作的通讯畅通。

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县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区、牧场和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县区等值班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要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2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草原防火指挥部。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建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Ⅰ级(特大)草原火灾、Ⅱ级(重大)草原火灾、Ⅲ级(较重)草原火灾、Ⅳ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传递高效。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与等级

4.1.1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县区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火灾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级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火灾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未达到Ⅲ级预警标准,市政府向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单位预警;当火灾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当火灾超过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请求省政府向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预警。当火灾达到或超过Ⅱ级预警标准时,省上启动省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4.1.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Ⅰ级和Ⅱ级响应时,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根据火灾,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建议,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Ⅱ级以上(含Ⅱ级)草原火灾,市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县区政府负总责。

4.1.3半农半牧县应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由市和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要》,并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签发后,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草原火灾应急成员单位。

4.3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作为储备物资按规定要做好保养工作,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的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必要时,市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4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县区政府组建。

4.5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区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区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放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决定。

4.7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须经市指挥部批准。

4.8气象服务

市、县区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

4.9应急结束

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根据我市草原防火需要,要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实物资储备,重点储备灭火机、防火服、指挥车等装备。

5.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3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和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县区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火灾的善后处理,按有关部门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要及时解决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治、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问题。草原火灾扑灭后,要及时制定灾后重建方案和恢复改良计划,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县区草原防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火灾扑灭后,由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市草原防火办公室。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区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县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7.2表彰奖励

火灾扑灭后,市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附录

8.1Ⅰ级、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结束)报签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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