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第一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地区公示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第一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地区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23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有关要求,自2012年起,我局决定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实行有效期满复核制度。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206号),经我局医政司对各地申请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材料审核,并委托各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北京市房山区等145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要求,我局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等145个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先进单位候选地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7天,从2012年12月22日开始,至12月28日结束。我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没有与创建先进单位直接相关问题的举报。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严重。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予以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当地民众对创建工作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地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参加的判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在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我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于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先进单位候选地区政府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12年12月29日前向我局医政司反馈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网站公示网页的打印页一并报送。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程强

联系电话:010—59957816

传真:010—5995769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编:100027

附件:1.2012年第一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地区公示名单

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参考格式

附件.doc206f6aa803667b4381c245750c220cf3.doc(33.50KB)

附件2.doc3eeae77d4c418e15f4b1e0dec01b2890.doc(27.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

单位期满复核地区公示名单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127)

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顺义区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宁河县

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市蓟县

河北省香河县

河北省行唐县

河北省平泉县

河北省滦平县

河北省隆化县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吉林省榆树市

吉林省桦甸市

吉林省敦化市

吉林省和龙市

吉林省公主岭市

吉林省洮南市

黑龙江省宁安市

黑龙江省海林市

黑龙江省龙江县

黑龙江省望奎县

黑龙江省庆安县

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奉贤区

江苏省江阴市

江苏省射阳县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省如东县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江苏省高邮市

江苏省靖江市

江苏省姜堰市

浙江省桐乡市

浙江省富阳市

浙江省临安市

浙江省遂昌县

浙江省兰溪市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浙江省平阳县

浙江省长兴县

浙江省瑞安市

浙江省诸暨市

浙江省淳安县

浙江省上虞市

浙江省嵊州市

安徽省岳西县

安徽省霍山县

安徽省泾县

福建省安溪县

福建省上杭县

山东省章丘市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山东省莱州市

山东省蓬莱市

山东省高密市

山东省曲阜市

山东省乳山市

山东省费县

山东省平邑县

山东省文登市

山东省荣成市

河南省孟州市

河南省荥阳市

河南省柘城县

河南省尉氏县

湖北省公安县

湖北省保康县

湖北省麻城市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湖南省衡东县

湖南省临澧县

湖南省慈利县

湖南省宜章县

湖南省溆浦县

湖南省湘潭县

湖南省湘乡市

广东省连州市

广东省阳春市

广东省高要市

广东省罗定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

海南省琼海市

重庆市江津市

重庆市合川市

重庆市铜梁县

重庆市开县

重庆市忠县

四川省郫县

四川省都江堰市

四川省彭州市

四川省新都县

四川省绵竹市

四川省荣县

四川省剑阁县

四川省苍溪县

四川省旺苍县

四川省仪陇县

四川省射洪县

四川省安岳县

四川省简阳市

贵州省遵义县

云南省陆良县

云南省景谷县

云南省元谋县

陕西省扶风县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甘肃省庄浪县

甘肃省庆城县

甘肃省民乐县

宁夏壮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宁夏壮族自治区平罗县

宁夏壮族自治区灵武市

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18)

天津市和平区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海市闸北区

浙江省桐乡市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市北碚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充市顺庆区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候选地区公示参考格式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有关要求,自2012年起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实行5年有效期满复核制度。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期满复核工作材料审核,各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评估,ⅩⅩ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依据创建工作程序,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现对该县(市、区)进行社会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ⅩⅩ月ⅩⅩ日17时前,以信函形式向我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实名举报,也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名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证据确凿,来信请在封皮上注明“举报”字样。我们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信邮寄地址: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接受举报信的邮寄地址

2、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邮编:100027

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

或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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