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5]7号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建市行撤字[2015]7号

邵子春: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行为。我部于2015年2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7号),并于2015年3月10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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