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制度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秘〔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14〕13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制度,对土地管理违法问题多、信访矛盾突出的乡镇实行土地管理重点监管,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列入土地管理重点监管: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本行政区域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达25亩及以上。

(二)涉土(违法用地)信访问题突出,市级及以上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达3起以上(含3起),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反映国土信访问题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妨碍、干扰违法案件查处的。

(四)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或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六个月考核一次。

三、监管措施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对重点监管乡镇下达《重点监管通知书》。

(二)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在此期间,原则上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报批、土地规划调整、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申报和土地供应等手续的办理。

(四)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涉地区的乡(镇)长、分管乡(镇)长以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长、分管局长、国土资源所长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管要求

(一)重点监管乡镇应提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重点监管乡镇将整改情况每月向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一次,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监管乡镇的业务指导,帮助其查找、分析、解决问题,切实增强其耕地保护、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意识。

五、解除标准

上述五项监管情形所对应的解除标准:

(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新增违法用地已全部查处整改到位,且下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5亩以内,土地管理秩序良好。

(二)信访反映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矛盾得到平息,涉及违法用地已查处整改到位。

(三)以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文件已撤销,非法批地责任人已追责,涉及违法用地已退还原权利主体。

(四)征地补偿款已兑付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或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已追责。

(五)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合格,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已恢复原状。

六、解除程序

重点监管乡镇经过整改,自查认为达到解除要求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核,并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核结束后的15日内组织验收,达到解除要求的准予其退出重点监管,下达《解除重点监管乡镇通知书》。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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