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中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蚌埠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中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蚌埠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蚌各单位:

《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中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蚌埠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集中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促进人才政策落实,为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造优良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蚌埠市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蚌发〔2012〕17号)精神,就做好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服务对象

(一)在蚌埠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负责人;

4.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等;

5.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6.我市引进、培育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含“青年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

7.我市引进、培育的安徽省“百人计划”(含“外专百人计划”)特聘专家、“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

8.蚌埠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投资金融、商务贸易、城市规划与建设、现代服务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服务流程

(一)发证。凡纳入第一条第(一)款服务对象的人才或经市人才办组织评审、公示、认定后的第一条第(二)款人才,由市人才办为其发放“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证”,凭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服务。

(二)受理。市人才办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持证高层次人才的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

(三)审核。市人才办对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初审汇总后,发送至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人才办。

(四)督查。市人才办对有关服务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需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要及时提交研究。

第三条具体服务项目及责任单位

(一)资金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二)申报政府津贴和各类优秀(拔尖)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三)兑现自主创新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创业扶持、投资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

(五)申报职称、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办理《蚌埠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配偶安置和就业(政策解释服务)、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申办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八)申办税务登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办理华侨、归侨身份证明(责任单位: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十一)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办理蚌埠市居住证(暂住证)、因私办理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二)子女入学(责任单位:高中阶段为市教育局或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为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教育部门);

(十三)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十四)工作场所(责任单位:各类园区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十五)定期为高层次人才体检、量身定制健身计划、做好心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卫生局及其医院、市体育局等);

(十六)办理“蚌埠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证”、做好年度休假疗养工作、搭建沙龙和论坛等人才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直相关部门)。

其他未列入项目由市人才办负责协调。

第四条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中服务机制运转协调,衔接顺畅,服务高效。

(一)明确专员。各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强、服务优”的要求选配好人才服务专员。人才服务专员为持证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人才服务专员应报市人才办备案。市人才办对人才服务专员适时进行培训。

(二)规范服务。承担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的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人才服务需要,细化服务内容,明确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限和责任人,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集中服务。

(三)考核奖惩。由市人才办牵头进行考核。对集中服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推进人才集中服务工作、影响人才服务效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五条其它

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设立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其他人才相关服务工作。

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要参照本办法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对所属人才提供高效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

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密切市委、市政府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强化服务人才意识,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人才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人才强市、人才特区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系对象

联系高层次人才的市领导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联系对象主要为:在我市工作并获得国家和省、市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的高级专家学者,包括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省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省、市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正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等。

第二条联系内容

(一)宣传政策。向高层次人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市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精神,人才工作政策、创新创业政策;

(二)通报情况。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

(三)听取意见。了解全市重大人才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有关反映;听取联系对象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四)解决困难。了解联系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思想交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联系对象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注重帮助其解决在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一)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以面对面交流为主,也可采取电话、信函、邮件、座谈、慰问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或利用工作调研、检查指导等机会走访高层次人才,了解有关情况。

(二)联系对象可通过信函、通讯、面谈等形式,向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服务保障

(一)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联系电话:3121239)。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与联系对象建立联系,经常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联系对象反映的工作、科研、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三)有联系任务的市级党政领导每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市领导与联系对象的联络、接洽、服务等工作,将每次联系情况填入《市级党政领导干部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卡》,并于年底前报送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联系对象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及时掌握联系对象的有关情况,主动为市领导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提供方便。

各县(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开展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联系情况总结。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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