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亳政办〔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管理责任机制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房产、审计、工商、环保、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的项目,通知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房产、工商、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暂停办理立项、消防许可、土地税费征缴、开工建设许可、工商登记、环评、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供电许可等手续,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手续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立案、侦查,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或逾期不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司法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五)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职能部门非法批地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处置。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金融部门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依法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九)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用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

(十)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二)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三)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定期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实行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制。

1。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制止或拆除;

3。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

(一)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重的地方,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整改工作。

(二)整改期间,仍然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扣减该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直至暂停该地区违建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

(三)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应报告而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市纪委《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亳纪发〔2008〕11号),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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