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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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4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4年9月30日
2014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凡在我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扶持政策
3、执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4、两年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当年民间资本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能正常对外开放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6、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除上级奖励外,国家级基地的另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基地的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明确要求配套的文化产业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10%比例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奖项及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厅局(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9、新晋升为4A级旅游风景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在巢湖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额投资拍摄的纪录片、科教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时长30分钟以上)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附则
11、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13、本政策由市财政局、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14、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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