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4〕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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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秘〔2014〕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民办教育扶持和优惠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行业、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大、中型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特色基础教育学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项目开展联合办学、合作办学。
二、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市和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将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优先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县(市)区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其他学历教育的,应当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作为生均拨款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四、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执行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依法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对其中学校承担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的费用,学校在滁城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30%和20%的补助;在其他县、市的,由所在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服务制度,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实行免费,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县(市)区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按承担义务教育的规模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一般1—2年。公办教师派驻或经批准支教期间保留编制和身份,工资供给渠道不变,民办学校可根据岗位发放岗位工资和奖金。民办学校可以选派教师到公办学校进修或交流学习,工资由民办学校负担。实行人事代理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可以单列。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
八、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考试转学、升学就业、户籍迁移、医疗保险、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九、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并作为政府实施奖补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营造民办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级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引导帮助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产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一、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承担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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