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全市电梯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全市拥有各类电梯3600余台,多年来虽未发生重大事故,但电梯关人、突然下坠、扶梯失稳等故障不断出现。近期,外地电梯事故频发,给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针对我市目前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各方责任
1.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确认,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电梯运行管理工作。
2.落实质监部门安全监察和检验责任。质监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规定和拒绝定期检验的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电梯检验机构要根据使用单位的申报,及时安排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整改。
3.落实县、区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全责任。县、区政府应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负责落实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协调解决辖区内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纠纷。
二、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物业管理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的委托,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住宅小区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电梯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设备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以及电梯产品随附资料和运行记录完整地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3.根据《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价经费〔2009〕132号)规定,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费、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拆迁安置小区电梯相关费用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筹集的,由县区政府协调建设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落实。
三、强化重要场所、特殊时段电梯安全的应急管理
1.商场超市、娱乐经营、旅游观光、交通运输站场、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学校、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在开业、开幕、散场、到站等特殊时段要落实安保人员维持秩序,协助管理。
2.电梯一旦发生故障关人或伤人,使用单位要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110联动协调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3.质监部门应将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纳入重要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开展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必要时发出预警通告。
四、规范引导,加强电梯维护保养
1.为了保证新装电梯的质量和安全使用,在电梯质保期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照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以质保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2.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3.通过行业自律,抑制电梯维护保养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引导建设单位在同一新建住宅小区尽量选用同一品牌的电梯,以便于后续日常维护保养。
五、注重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1.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安监部门要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内容。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电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要求为依据,把电梯安全管理等内容纳入对物业公司考核检查范围。财政部门要把电梯应急救援和协管人员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宣传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社区协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教育部门要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学生的应急知识教育。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都关心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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