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宣城市特定事项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办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宣城市特定事项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宣城市特定事项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

宣城市特定事项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特定事项,包括:

(一)公开招考领导干部,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国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招拍挂活动;

(四)其他应当参与监督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定事项监督工作是指对第二条所指特定事项在集中实施期间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程序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事项,需要安排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纪委(监察局)或相关派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书面申报,填写《特定事项监督工作申报表》(附表1),并提供所设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工作方案、措施要求等相关资料;

(二)市纪委(监察局)或相关派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审定、安排监督工作事宜,制作《特定事项监督工作通知书》(附表2),及时通知主办单位和有关监督人员;

(三)主办单位安排好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时间并提前告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监督工作内容

(一)所设事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有关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职能;

(三)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工作纪律是否严明,制约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予以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监督人员职责

(一)研究所设事项工作方案和方法措施,明确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二)了解实际操作程序和环节,并酌情提出建议;

(三)参与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向委派机关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时,原则上不承担监督工作之外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督人员工作要求

(一)按时到岗,持证上岗(统一佩带市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宣城市特定事项监督工作监督员”证);

(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秉公执纪执法。

第八条违规问题处置办法和程序

(一)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轻微违规问题,尚不影响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

(二)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已影响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的,应立即指出,并向主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提出纠正或中止活动的建议;同时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是否进一步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违规违纪问题(含事后举报的)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四)责任单位和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反思,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监督人员组织安排

(一)全市公开招考领导干部和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在本机关和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以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安排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市直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考、选调工作人员和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该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建设单位需要进行监督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建委等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市纪委(监察局)安排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采购单位需要进行监督的,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单项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市纪委(监察局)安排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三)国有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招拍挂活动由市纪委(监察局)或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资委纪检组监察室安排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申请回避。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特定事项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局)对特定事项监督工作,由执法监察一室负责组织实施。参加监督活动需要人员较少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由执法监察一室安排;需要人员较多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监督工作,按照党内有关规章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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