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0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等 | 文号:京民救发〔2010〕27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10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民救发〔2010〕275号
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和《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的规定,2010年,本市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见附件),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和《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的规定,具体供养经费按如下方式拨付管理:
一、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5%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其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3号)文件的精神,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享受待遇。
各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2009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单位:元
人均纯收入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全市农村总平均
11986
9141
朝阳区
16633
13297
丰台区
13179
10971
海淀区
16011
13305
门头沟区
11475
8312
昌平区
11318
9724
顺义区
11648
8056
通州区
11361
8296
大兴区
11132
8671
房山区
11315
8234
平谷区
10872
7626
怀柔区
11013
8939
密云县
10683
8831
延庆县
10470
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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