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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用海用岛审核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文号:闽海渔〔2011〕422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用海用岛审核权限的通知
闽海渔〔2011〕42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策部署,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将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用岛的有关审核权下放你局,具体如下:
一、下放海域使用审核权限
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6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委托你局组织预审、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审查、公示,并报请实验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用海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用海,由我厅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下放海岛使用审核权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项目,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由你局组织制定招拍挂方案,由我厅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你局组织实施;用于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委托你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我厅转报省政府审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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