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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14年度第1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14年度第1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批复
龙政综〔2014〕161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14年第1批次新村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连政综〔2014〕21号)、《关于2014年第2批次新村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连政综〔2014〕2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莒溪镇莒莲村等2个村的集体农用地3.9723公顷(其中水田3.7032公顷、园地0.0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0.3307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4.303公顷。具体为:莒溪镇莒莲村水田2.1812公顷、园地0.0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124公顷、建设用地0.3307公顷;莒溪镇莒市村水田1.5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3公顷。作为连城县莒溪镇莒莲村弘景造福新村等2个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商业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你县应严格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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