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黄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黄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黄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通告〔2013〕4号
为防止黄岗水库水质受到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黄岗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养猪业污染治理,严厉打击违规抢扩建猪场行为,从严查处黄岗水库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黄岗水库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二、在黄岗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违规抢扩建猪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原则。
三、严格落实“三不准”的工作要求,即水源地保护区坚决不准养猪、不准新批新建房屋、不准经营餐饮等服务业。
四、违法建设整治重点:
1.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2.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突击抢建、恶意圈占的。
五、供水、供电、供气、电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对违法建设不得违法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加强对转供水、电、气管理,禁止转供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主体供水、供电、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六、工商、公安、消防、住建、规划、环保、文化、卫生、税务等办理经营证照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本通告发布前经营场所属违法建设,但已领取经营证照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直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七、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降低信用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金融服务限制等措施。
八、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为违法建设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在参与龙岩市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严格对其进行审查。
九、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认定合法产权,对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抢建的一律不补助拆除费用。
十、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欢迎广大市民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可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296404;市监察局2324110;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12336。
十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从保障龙岩中心城市供水安全大局出发,从促进龙岩中心城市可持续发展考虑,增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制意识和观念,主动参与黄岗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共同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296404;市监察局2324110;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12336。)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