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村复垦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村复垦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村复垦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12〕4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钩挂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现就在推进“造福工程”中进一步加强旧村复垦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指标交易
各县(市、区)“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所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优先用于我市城市建设需要,若挂钩指标在满足我市城市建设需要后,结余指标需跨设区市交易的,必须经过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为保证旧村复垦项目顺利推进,旧村复垦项目转让收益应主要用于“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的群众搬迁安置复垦及“造福工程”公共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务必将转让收益全额下达给省、市两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其他乡镇下达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但原则上按不低于转让收益的70%的标准下达。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旧村复垦收益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旧村复垦督查力度,加强政策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拆旧复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由于经费不到位、组织不力,不能按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旧村复垦验收的县(市、区)、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调减年度用地指标。
四、科学编制方案
各县(市、区)应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旧村复垦后备资源调查摸底,在充分掌握情况、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抓紧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上报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旧村复垦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发动,使“造福工程”旧村复垦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实施“造福工程”旧村复垦的自觉性、积极性,促进旧村复垦项目顺利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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