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文〔2010〕325号
颁布日期:2010-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流通业发展,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农村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村商品流通,营造更为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环三都澳区域发展建设大局,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强农村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支持鼓励供销社与大中型流通企业联合,加强县(市、区)、乡、村三级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提高统一配送率,扩大农家店覆盖面,实行“一网多用”,不断拓展农家店经营范围。201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农家店”和“综合服务社”覆盖人口800人以上的所有行政村,商品综合配送率达60%以上。支持农村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工作,推动汽车、摩托车、农机下乡。要力争三年内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搞好农机具、家用电器、摩托车、太阳能用具、沼气用具、电视卫星接收器等维修服务,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村消费。

(二)健全完善农资现代流通网络。支持鼓励供销社与大型农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和集约化经营,201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农资配送中心。有序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培育和完善供销社农资农家店和庄稼医院为农服务功能,引导农资流通企业在开展化肥、农药经营的同时,增加农业机械、小型农具、饲料、种子等品种经营,构建技物结合、综合服务的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较强商品集散功能的农产品区域性批发市场、产地批发交易市场,改造乡镇集贸市场。每年扶持建设一个集散力强、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县级农产品区域性专业市场。大力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

(四)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供销社要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交易市场和旧货交易市场建设,三年内各县(市、区)全部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社发展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完善和规范回收拆解处理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推进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设烟花爆竹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和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供销合作社现有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整合力度,加快建立连锁配送、统一管理、安全高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控制新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创新农村流通业发展模式

(六)培育农村市场流通主体,发展农村新型营销业态。鼓励、支持城市大中型流通企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鼓励各种所有制龙头企业与供销社基层网络对接,合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扶持供销合作社建设集镇农贸市场,每年重点扶持建设2个集镇农贸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大宗农产品的网上交易、会员制交易、代理交易、拍卖等交易形式。鼓励农村流通连锁网点采用银行卡结算,免收或降低网点刷卡费用,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

(七)加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级各部门农村流通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运行监测和消费热点跟踪,加强商品供求信息发布,促进网上农产品营销,鼓励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流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今年重点扶持“宁德农副产品信息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延伸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组织信息技能培训,培育农村商务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应用互联网的技能,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开展网上农产品营销。

(八)推动闽台流通业合作。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关联度大、具有较强辐射力的闽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贸易企业和对台农产品物流中心,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闽台农产品中转基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进一步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口岸服务系统等综合服务体系,在蕉城、福鼎、福安、霞浦等沿海地区建设台湾农产品中转商流和物流基地。抓紧建设完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为台湾农产品商流、物流服务的储运设施、销售网络和相关物流平台。

三、加大对农村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九)鼓励金融资金投入。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要发挥农村信贷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系统行业企业发起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基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十)给予企业用地支持。各级政府应对农村流通业用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农村流通业用地比例,并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上给予优惠。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十一)落实工商扶持政策。对农村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的,在资金补助、用地安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扶持。落实连锁经营政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年审。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国家鼓励类的商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流通企业负担。

(十二)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经审批后统一缴纳税收,税收入库可在连锁店所在地办理。农村流通企业点多面广、地处偏僻,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申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

(十三)用好用足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财政部、省财政厅支持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委、供销社等部门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要把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并成立领导小组,自2010年起三年内对当年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十四)赋予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利用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扎根基层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和骨干力量。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市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市经贸委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布局规划、政策实施、项目申报、建设督导等工作。建立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贸委和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农业局、物价局、银监局、人行、农行、农发行、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拓展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将有关农业“五新”推广使用成效和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等部门。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为农民开展商品购销、综合维修、科技信息、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提供便民实用的综合服务。医药、烟草、邮政、通讯、石油、建材、盐业、保险、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开展农村销售业务。

(十六)组织培训教育。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农民经纪人协会,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20万元,支持市、县(区)供销社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开设适合当地需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和经纪人培训班,对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十七)完善农资储备。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和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制度,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继续实行由供销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将化肥、农药淡季储备、救灾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营造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成效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农业、金融、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烟草、通信、出版、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督促落实,共同做好推进农村流通业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对影响农村流通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

(十九)强化监管。建立覆盖农村消费品、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电子监管网络,依法实行农村消费品、农资、种子、烟花爆竹经营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消费品、农资商品的进销台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形成质量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行霸市、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和农民利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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