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下饮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下饮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饮用水的管理,确保地下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下饮用水安全责任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各级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条块结合原则,全面落实单位法人管理责任、行政领导分管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取用水单位全面负责地下饮用水运行安全管理责任;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地下饮用水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领导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地下饮用水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定职责。

二、明确地下饮用水部门监管职责

用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总责,加强日常出水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地下饮用水源的监测保护,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和预报体系,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破坏;水利部门负责地下饮用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卫计部门负责地下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开展强制检测、监测;教育、卫计、经信、旅游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酒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饮用水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加密监测频率,共享检测成果,提高地下饮用水安全保障。对没有许可非法开采地下水的取水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原则上由违法者所在的村(居)、乡镇(街道)督促主动自行纠正及责令限期办理取水手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和外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分别由各县(区)住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取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罚款、取缔等处罚。

三、实行地下饮用水取水许可及有偿使用制度

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四、限时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饮用水井

地下水作为备用和应急水源,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136号)文件要求,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学校饮用水必须在2015年6月份前全部接入公共供水管网,其他用水户2015年10月前全部接入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单位及主管部门主动服务,确保按时接入。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取地下水按规定许可、缴费与安全管理。

五、狠抓地下饮用水日常管理

进一步开展对全市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酒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饮用水安全进行全面核查(取水用户、取水地址、日取水量、水质是否检测、是否二次供水、是否通自来水)。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核查;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单位核查;市经信委负责工厂企业以及非星级酒店、宾馆核查;市旅游局负责星级酒店、宾馆核查。取用水单位要建立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清洗维护制度、饮水卫生定期检查制度、饮水消毒与水质检测制度、供(管)水人员预防性体检制度等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和饮水卫生安全日常检查,建立全市自备水源技术管理档案,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把整改任务落实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企业。

六、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相关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酒店)等用水单位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宣传新闻单位要开展饮用水安全主题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饮水健康教育活动,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增强饮水卫生安全意识。

七、建立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

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水单位建立地下饮用水安全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或完善切实可行的应对地下饮用水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八、加大地下饮用水执法力度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各负其责,严格取水许可制度,严控水质达标要求,规范取用地下饮用水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地下饮用水卫生和安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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