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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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
泉政文〔2014〕244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所投资建设,有效缓解我市中心市区停车难问题,现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所,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所,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经营性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包括地面公共停车场所、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所,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除外。
三、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包括: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五)结合“三旧”改造,对废旧厂房及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八)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九)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交通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运作模式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中心市区停车场所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分工推动项目实施,市国资委、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及各国有投资建设主体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在明确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所的投资经营者。鼓励社会力量采取BOT、PPP等方式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依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政策措施
(一)供地
1.拟新建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租赁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其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也不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所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二)开发
1.新建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综合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所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按规定缴税后的收入可作为停车场所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允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划出20%停车位对外出售,且出售的停车位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权年限。
2.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其广告位的审批、出让和分成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营管理
1.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所,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由双方商定。涉及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由社会力量全额投资兴建非自然垄断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站、码头、游览参观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物流园区、专业市场、道路等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及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可综合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因素)。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及时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
3.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交警部门原则上不在其周边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统一建设中心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四)扶持措施
1.新建并独立核算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运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1)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2)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2.在拟定土地出让条件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立体停车楼,作为独立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等建设过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4.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程序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由各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按各自管辖范围依照相关规定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按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建设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建成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使用功能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辖区政府应牵头协调公安交警、住建、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所或改变公共停车场所使用性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三)完善配套政策
市直有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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