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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1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1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4〕104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1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14〕220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18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集体所有水田0.293公顷、田坎0.0377公顷;书洋镇曲江村集体所有水田1.0169公顷、田坎0.1307公顷、河流水面0.0069公顷;梅林镇长塔村集体所有水田0.6229公顷、田坎0.0801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面积2.1882公顷,其中农用地2.1813公顷(耕地1.9328公顷),未利用地0.006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南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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