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10〕176号
颁布日期:2010-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实施漳州跨越式发展战略中,重视和发挥统计部门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市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要加强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和配备熟悉统计业务、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

二、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1、强化统计工作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区域经济、服务业和GDP核算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加快推进市区等地的“在地统计”制度的实施。强化GDP下管和下算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改、经贸、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重视服务业和能源统计。市、县(区)政府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文化产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能耗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3、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相关统计资料,积极为领导及时把握经济动态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外经、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统计信息,要不断创新统计产品,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职能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峡西岸经济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监测分析;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独立统计机构,并纳入政府工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服务业统计、社会科技统计和统计执法检查等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同时,要抓紧组建服务业和社会科技统计机构,增配必要的人员编制,确实加强和充实统计人员力量。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

2、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广泛开展统计业务和经济知识培训,强化对统计理论和方法制度、统计法律法规、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系统学习。要加强深入调查研究、转变工作方式,及时、准确、客观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要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要加强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3、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社区居委会要至少有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要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上述统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接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须征得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等常规统计业务以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

四、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1、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物力和财力保证。保障统计部门常规统计业务和行政运行经费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常规统计业务经费要根据统计任务的增加逐年提高预算额度。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的最低保障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参照农村“八大员”的标准给予补贴。

2、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统计信息化建设是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及“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市、县、乡三级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建设。改造升级市、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延伸。各乡(镇、街道)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配齐统计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基本的办公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农村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综合经济数据库,对宏观经济实行动态监测,提高科学分析的科学性和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和优质高效的统计咨询服务。

3、大力推进网上直报系统。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进一步扩大网上直报范围,积极引导企业正确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加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网上直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网上直报系统实现快捷、准确统计信息传输,依靠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五、增强依法统计意识

1、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党校要将新修订的《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统计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重视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统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意识和水平。

2、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每年市对四分之一县,县对五分之一乡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监察、司法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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