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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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酒政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3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就业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酒泉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统筹实施基层就业和服务项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项目,全面落实“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教师岗位”和“选调优秀大学生”等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好考试选拔各环节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政策支持,确保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任务的圆满完成。
2.选拔录用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务员队伍。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录优秀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落实国家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政策规定,注重从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企业员工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3.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全市每年统一组织1-2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吸纳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空编空岗的实际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招聘计划,由市级人社部门统筹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对招聘到我市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移民乡镇工作的,见习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县和移民乡镇工作。
4.落实安置政策促进就业。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和到基层服务毕业生各项待遇,解决好他们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人员编制、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一年内全部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安置政策,并将安置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就业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严格督查落实,确保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成长成才。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市县财政应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新增一批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市、县属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活动到企业就业。继续采取政府补贴基本生活费、见习基地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岗位工资的办法,每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期3年。本科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专科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见习期内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标准以10%的比例逐年提高。同时,见习基地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岗位补贴。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人社局分配的具体指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当地见习基地就业,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市本级每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要及时落实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费,督促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选拔到就业见习基地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可计算为报考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历,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全程人事代理服务。
3.依托项目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抢抓我市新能源基地建设人才需求增加的有利机遇,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应聘就业。各县(市、区)在安排投资、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计划和保障措施,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方案,力争重大项目新增就业岗位的30%以上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建设期间,其户口、档案可转入项目单位所在地或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放宽准入条件,简化注册手续。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工商注册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对初创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2.落实扶持政策,促进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其中,50%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解决,50%由当地财政承担。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即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3.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支持孵化创业。积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工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贷款扶持、创业规划、创业培训、求职指导、人事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应届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提升创业能力。积极发挥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整合资源,组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志愿服务团,采取单个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服务。开展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方式,征集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其他渠道就业
大力开发社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抢抓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机遇,开发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丰富高校毕业生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县政府要从就业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落实户籍、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自毕业生报到注册之日起,定期跟踪了解,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根据个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创业培训、参加就业见习、帮扶援助就业等服务。
(三)多渠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采取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靠、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对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实施就业帮扶援助服务。各县(市、区)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纯农牧户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建立专门台帐,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少数民族县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从2013年起,对当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四、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发布招考、招聘信息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或与岗位需要无关的条件,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现象的发生。严格组织程序、规范透明操作,切实做到招聘招考的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就业权益。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件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利,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加大劳动用工监察,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就业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明确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同时,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抓总,财政、教育、卫生、文广、农牧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县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确保到基层就业、企业见习就业毕业生生活补助、特困生求职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孵化园建设、创业典型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人社、财政部门要从省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政府扶持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大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层面政策知晓度,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人社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的就业观和成长观,到最能发挥自身特长的行业、领域就业,实现自身价值。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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