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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发〔2016〕2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政发〔2016〕24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质量发展纲要》,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快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显著增强。为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平政发〔2012〕82号),市政府决定,授予平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并奖励2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开拓创新,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表率作用,创造质量发展新佳绩。全市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坚持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发展工作,深入实施《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坚持改革创新,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快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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