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文号:平政发〔2016〕24号
颁布日期:201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政发〔2016〕24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质量发展纲要》,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快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显著增强。为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平政发〔2012〕82号),市政府决定,授予平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并奖励2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开拓创新,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表率作用,创造质量发展新佳绩。全市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坚持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发展工作,深入实施《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坚持改革创新,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快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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