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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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函〔2013〕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机制。
(一)惠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和信息发布等,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联合执法情况。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初商各成员单位制订年度粮食流通联合执法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对口处理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
(三)定期召开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联合执法行动,通报交流各成员单位监督执法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行动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联合执法内容。
(一)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粮油质量、粮油流通、粮油价格等重点内容;查处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存在涉粮安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危及人民健康的行为。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和突发事件、群众高度关注事件的粮食执法检查工作。
(三)涉粮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需要开展粮食联合执法的。
(四)市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粮食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政治合格、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相对固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与联合执法。
第五条参加粮食联合执法的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涉粮执法中发现超出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与有管辖权的部门取得联系,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第七条对联合开展的粮食执法检查行动,牵头单位要汇总各成员单位执法处理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实施,同时报告市政府。
第九条在粮食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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