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函〔2014〕27号
颁布日期:2014-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

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目标,提升城市空间和环境质量,须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为使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和清新区行政范围),于2012年11月14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其容积率3.0及以上、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均为容积率偏高项目,都应该降低容积率。其中容积率4.0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降容0.5;容积率3.0及以上至4.0区间的,原则上降容0.3。

二、按第一条要求降低了容积率的项目产生的降容损失,将给予政策性补偿。补偿金从本方案由市政府批复发布执行之日起,在对应项目降容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2012年11月14日起响应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要求(清规委〔2012〕10号(09-09)),已经实施降容并缴交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降容损失小于或等于项目降容后应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补偿金额以降容损失为准。降容损失大于项目降容后应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补偿金额均以降容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为限返还。

(一)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不含二级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土地须降容的项目

降容损失=降容减少的计容建筑面积×土地招拍挂时成交的楼面地价

(二)以转让方式(含二级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土地须降容的项目

降容损失=降容减少的计容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

基准楼面地价按《关于公布实施〈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清府办函〔2010〕101号)中对应用途的楼面地价作为标准核定。

不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其楼面地价按同用途最低一级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为标准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其土地涉及多个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以占土地面积较大的级别为准。

(三)同一开发项目,其土地既有招拍挂又有转让方式取得的,以较大面积的取得方式为准认定该降容项目的土地取得方式,其降容损失以如上对应方式核定。

(四)项目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或土地使用证载用途为“商住、综合、混合住宅用地等”的项目,统一按住宅用地核定降容损失。

(五)在2012年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规定时段内缴清土地差价后又须降容的项目

降容损失=降容减少的计容建筑面积×增容时核定的楼面地价

(六)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容积率,降容后容积率仍高于2.5且又未曾缴纳过增容费的项目,不计算降容损失。

三、已部分实施的应降容项目,须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未实施的用地范围内降容。降容量按未实施部分占项目整体的比例计算。

单体楼项目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满足建筑退让、日照、消防、停车位数等技术规范要求,达不到要求而须降容的,降容损失不予补偿。

鼓励容积率小于3.0的项目降容。项目容积率小于3.0而愿意降容的,其补偿按第二条执行。

四、根据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降容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先征收后补助。

五、降低容积率工作的实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办理。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与开发单位协商。

按照本方案第一条要求,查核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比对调整后的规划核准项目的降容面积,形成降容面积核准通知书,分别发给开发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

按月提供资料给市财政局,协助开发单位申请补偿金。资料包括:(1)补偿申请表,内容包括补偿对象基本资料、补偿金额、开发单位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财政票据信息(编号、日期、金额)、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意见;(2)附件,包括市城乡规划局开具的降容面积核准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降容损失核准通知书和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开发单位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的核准通知书中的降容面积,查核项目招拍挂的成交楼面地价、转让的基准地价或增容时的土地差价征收标准,形成降容损失核准通知书,分别发给开发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和市财政局,并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市财政局

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每月提供的补偿申请表及其附件,从对应项目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对该项目进行补偿。

(四)市监察部门

负责对降低容积率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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