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湛府办〔2012〕2号
颁布日期:2012-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的意见

市海洋渔业局

为科学管理使用我市海域和岸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海域和岸线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五个用海”原则,即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学用海、依法用海。

二、为充分发挥我市海洋资源优势,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足够的海域和岸线支撑,现决定对我市所辖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和岸线的用海和用岸进行从严控制,重点控制使用湛江港湾和雷州湾海域及岸线。

三、所有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城市建设规划》。需经市政府审批或审查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由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再开展项目用海的前期工作,对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用海项目,由海洋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用海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一律不能对海域和岸线进行开发利用;与当地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个人签订的用海协议,均属违法行为。

五、全市所有海域和岸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主导使用,通过行政审批或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对规划为保护、专用及限制使用的海域和岸线,原则上不予受理用海申请。

六、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和岸线的动态监管和行政执法,坚决制止和打击乱测绘、乱填海、乱围海和乱勘探海域等非法行为。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编制地区海洋经济产业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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