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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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负责人)。
列入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监管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依照监管企业负责人执行。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减亏)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3.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报表而直接减少的利润,3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4.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5.企业年度利润增长(减亏)率在计算经营业绩时可加上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在当期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安全生产等因素,确定1—2个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班子建设、管理水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企业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企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二)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结果。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一)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挂钩。
基薪与绩效薪酬标准及发放见《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
第十三条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奖励资金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中单列。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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