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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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百色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意见
2009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总体目标,突出抓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各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基层基础建设和创建平安百色。
(二)工作目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零增长”;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制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抓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完善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剖析事故发生原因,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特别要围绕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汛期、“十一”黄金周、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时期、重点时段,早研究、早部署,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四)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八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煤矿水害和瓦斯、金属非金属地采矿山、病险尾矿库、“三合一”场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种设备、高危工艺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等重大隐患,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治理。
(五)强化隐患整治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重大隐患监督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挂牌督办。尤其是对市人民政府公布挂牌的10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明确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困难的要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六)推进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和整顿关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确保6万吨/年(不含6万吨)以下小煤矿按要求全部关闭到位,并防止死灰复燃。坚决执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区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桂安委〔2008〕20号)精神,严禁停产矿井未经过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三、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煤矿方面:工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使煤矿生产许可权、矿长资格认定权、生产能力核定权和瓦斯等级鉴定权,负责煤矿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安监部门要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对煤矿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炸物品发放和管理,严禁向停产煤矿发放爆炸物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采矿许可证发放,加强矿界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方面:安监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公安部门要严格矿山爆破单位、爆破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依法查处相应环节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方面:安监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生产,依法查处相应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工信部门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方面: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生产;质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相应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及运输活动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的安全生产;邮政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邮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和取缔危险化学品无照经营行为的力度;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加油站的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方面: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负责公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水上交通方面: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好航道维护、水运行政许可和船舶技术检验关,负责航道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海事部门要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船舶污染事件;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江河、大坝、水库、湖泊、水渠、山溪、山塘等水域的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方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别加强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人员密集场所方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旅游、学校、水利、文化、食品卫生、冶金、有色建材、林业、农机、渔业船舶、铁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不断加强对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各县(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落后产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转入我市,继续非法生产。
(八)加大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超限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和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发生过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严厉查处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三合一”、“多合一”等违法违章行为。
(九)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要建立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予以公开曝光。
(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工商、工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同时,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十一)规范执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安监机构适度委托执法,指导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
四、突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行政问责制度
(十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强督促。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要严格奖惩。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和瞒报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建立与规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评优评先、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进行直接挂钩。三要加强教育。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要引导企业在创办、生产、扩大规模等过程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
(十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县(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四)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百安委发〔2009〕23号)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县(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市安委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下达督查令,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十五)深化安全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建立培、考分离制度,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六)强化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等各项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十七)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将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点,力争2011年底前将机构、人员配齐配足。要建立安全监管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基层机构网络。继续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安监人员的配置工作,推动安全监管网络向乡(镇、街道)、村(居)、工业园区和企业延伸。今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置安全助理,通过公招的形式补充一批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同时,每个村(居)委会要配备至少1名兼职安全协管员。建立健全村(居)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络化”管理制度,实行定人、定责分片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建设,凡是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按照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九)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设立市、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监机构装备配置。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二十)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以瓦斯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中深孔爆破开采及机械铲装技术、尾矿干排技术、阻隔防爆技术、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技术等为重点,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二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要制定奖励措施,积极鼓励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督促企业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十二)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企业救援资源和专业队伍,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南部地区和西北部地区依托大型企业新建2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七、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二十三)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途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部署的2010年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列入本年度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李建文副市长为组长,以何延权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朱孟春局长为副组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头落实。
(二十四)细化分解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到人、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二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市安委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同时,鼓励建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二十七)强化督查督办。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将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对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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