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汴政[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严格审核论证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减少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8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3项、通过合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9项、转为行政服务130项〈含承接省下放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8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82项(含承接省下放20项),自2014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力的重要措施,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抓紧抓好。

一、抓好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下放和调整到位,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查检查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考核制度,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按照“应进必进、阳光办理、即审即办、联审联办、限时办结、高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1.xls

2.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2.xls

3.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3.xls

4.市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服务的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4.xls

5.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5.xls

6.省直接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项目目录汴政2014—40附件6.xls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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