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豫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豫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0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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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豫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以下简称品安全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
能力。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检疫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疫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相关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严格依据新标准实施监管
各县(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卫生部将整合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卫生部门也将组织制定、修订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通报市相关监管部门。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县(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的规定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确定本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各级政府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自《食品安全法》施行之日起,我市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审批与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待市卫生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确定。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
(一)深入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市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也将于近期出台。各县(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确定的整顿重点,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要以创建食品安全优秀城市和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区)活动为载体,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经过3年的努力,我市全面达到食品安全优秀城市标准、3个以上县(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的标准。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豫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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