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文(2015)121号
颁布日期:2015-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提高到全国城市总数的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数量提高到全国乡镇(县城)总数的5%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6号),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城乡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卫生城镇目标,加快创建卫生城镇步伐

城市(县城、乡镇)(以下简称城镇)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是完善城镇功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力抓手;是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载体。

2008年以来,我市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许多地方积累了丰富经验。全市目前已有1个国家卫生城市,1个省级卫生城市。但从全省来看,我市创建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部分城镇脏乱差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流于突击迎查,搞形式主义,群众意见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影响了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

创建目标:

到2020年,全市15%的乡镇达到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准,要有7%的乡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标准;75%的县城(市)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40%的县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县城(市)标准;县级市必须创建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通过创建活动,努力把我市的城镇逐步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社区服务完善、园林绿化优美、市容市貌整洁、环境卫生良好、社会秩序井然、市民素质较高的现代文明卫生城镇。做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要从两个文明一起抓,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中国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创建卫生城镇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各县(市)每年要有1个乡(镇)创建为国家卫生乡镇,要有1-2个乡镇创建为省级卫生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各级爱卫会建设,强化其职能,使其适应在创建卫生城镇中承担统一组织、统筹协调任务的需要。

(二)加强部门协调,实行齐抓共管。各县(市)要按照“块块为主、条条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参谋助手作用;住建部门要积极抓好污水处理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管部门要积极抓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交通部门要积极发展公交事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加强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城市的正常社会秩序;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农贸市场、街头摊点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强化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加强公共场所方面的卫生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交通、铁路部门要按照分工,搞好窗口单位的建设和公路、铁路的卫生管理;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大创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创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脏、乱、差单位进行批评曝光。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部门分工,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行业要把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内容,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文明素质。

(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增强市民卫生意识。各县(市)、区要加强健康教育,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普及健康教育,使少年儿童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范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舆论媒介把科学卫生知识传授给群众。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意识,使创建卫生城镇的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热爱城镇、建设城镇、美化城镇成为广大群众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四)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积极制定和落实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经费。要积极探索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各种性质的区域保洁公司,市场化、竞争性开展有偿清扫保洁服务。

(五)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城镇。认真贯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强化市容环境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完善市、区、街道、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网络,形成专兼结合、条块结合的管理与执法监督网络,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做到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开展必要的执法检查,保证各项法规的实施。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把创建卫生城镇和城镇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六)加强和改进检查督促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我市将每年组织一次城市卫生检查或复查,同时采取随机检查、访问群众、民意测验等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市政府将把创建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的卫生城镇进行通报表扬。各地各部门在检查评比中,要实事求是,严防形式主义,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推向前进。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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