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至201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至201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4〕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全面做好2014至201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管措施

(一)实现供热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各区政府、各供热企业要把供热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长期性工作,既要注重供热期前的隐患排查整治,又要注重供热生产运行期间巡检巡查和问题处理。一是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实行供热隐患排查分片包保责任制,对供热弃管隐患、供热质量长期不达标且居民反映集中的小区等,分街区、分楼栋进行排查,落实专人负责整改;二是供热单位要承担起供热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杜绝走过场;三要加强供热生产运行期间巡检巡查,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运行期间无法处理的隐患问题逐项进行登记,停热后逐项解决。

(二)严格供热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辖区内供热企业分别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供热投诉率及办理情况、供热应急处置等进行综合考核。“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19”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要按月分别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进行综合考核,进行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按月排名,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

(三)加快推进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各区政府要安排资金,尽快完成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市级供热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供热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供热监管平台作用,对供热企业生产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对供热运行异常状况实行预警预报,对居民投诉及时受理、督办办结。

(四)加大供热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对不执行供热法规政策、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事故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罚;严厉打击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破坏供热设施、盗用窃取供热热能等违法用热行为。

二、强化对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

(一)2014至2015供热年度,对居住使用城市供热的供热保障对象(含呼兰、阿城区)的认定以及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继续按照《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双城区、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保障政策

(二)居住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供热单位要将符合供热补贴资格的人员在其所在居委会公示,接受居民监督;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

三、明确监管责任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职责,根据供热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强化供热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供热难点问题;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监管及组织情况、落实与推进情况等进行考核;通过组织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指导各区做好监管工作。

(二)各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区长负总责、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街道办事处配合、社区居委会协助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保障、政府补贴和供热应急资金。加快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保证供热安全。各区供热办作为区政府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检查供热生产运行、检测居民室温、受理居民投诉等方式,全面掌握供热质量问题,并督办供热企业逐一解决;要向社会公布区供热办监督电话和辖区内供热企业报修服务电话,按期办结居民投诉和市级信访、投诉平台转办的各类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要全力配合区供热办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要行使好对辖区内供热企业的监督权和评价权,依据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居民投诉量较大的小区、楼栋的室温检测和督办工作。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在辖区内公开。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均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范围,明确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市直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供热锅炉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违法查处及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持证上岗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违价收费、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变相提价等行为。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拒不拆并小锅炉供热单位的供热烟气、粉尘及污水排放的监测及处罚。市建委在安排路桥改造计划过程中,要做好与供热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新建、改建供热管网工程与路桥改造同步施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要简化新建、改建供热工程立项、施工审批程序,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速度,确保供热工程建设按时启动。市公安交管局要对运送冬季供热燃煤车辆通行提供支持。供水、供电、环保等部门要落实居民供热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坚决杜绝对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停水、停电等影响供热运行的行为。

四、供热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20日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以上,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煤供应。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一周开展供热系统的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同时,要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生产运行期间设施的巡检巡查,定期开展供热安全自检自查,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供热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供热运行期间,依法应当实施24小时连续供热和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热源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热源要延长供热时间,并要以考量居民室温是否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

(三)提高供热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供热单位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全员素质等措施提高供热服务标准。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实施供热服务规范化、优质化,快速解决居民报修和投诉问题。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的供热服务电话,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供热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推卸矛盾、服务态度蛮横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燃煤和灰渣覆盖、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

(五)自供热单位要强化管理。自供热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供热设施检修、燃煤储备、系统上水试压和冷热态试运行,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又要保证其供热区域内社会居民供热质量,不得发生停热限热行为。自供热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做好本系统内供热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全面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各供热企业要切实做好应对严寒天气的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等抢险抢修设备全面到位和应急通讯畅通,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供热故障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哈物业供热集团要发挥国有大型供热企业的骨干作用,储备10万吨供热应急燃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区级管理。各区政府作为本地区供热监管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及时解决各类供热问题,化解供用热矛盾。完善应急体系,建立本地区供热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组织预演预练,做好突发性供热故障的应急处置。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供热生产运行期间,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要实行部门联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供热安全、供热生产运行、供热质量、供热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三)强化考核、奖优罚劣。各区政府要以“关心群众冷暖、保障供热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供热大检查大评比活动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进供热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发生弃管行为的供热单位,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四)严格执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行为要快速反映、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降低供热质量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宣传、弘扬正气。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城市供热工作宣传活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既要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例,又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侵害群众利益、服务质量差等违法供热用热行为予以曝光。

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冬季供热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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