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和佳木斯市市区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和佳木斯市市区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佳政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和《佳木斯市市区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规划》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划》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两个《规划》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优化矿业布局,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勘查、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两个《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经济区配套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全力支持全市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汤原县东风山、汤原县亮子河、桦南县孟家岗及桦南东南部等主要矿产地。加大岩金、铁、铜等金属和饰面石材等非金属以及地热、煤等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为后续的开发利用做好积极准备。严格限制泥炭、砖瓦用粘土的开采,禁止砂金开采。
三、继续深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调查和监测,明确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两个《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措施,将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积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确保两个《规划》目标实现。加强两个《规划》宣传,接受社会对两个《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意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9-2015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科学化,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优化矿业布局,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勘查、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为全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3号)要求,编制《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三)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从国情、省情、市情、矿情出发,着力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加大金、铁、铜等金属矿产和煤、地热、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及制灰用白云岩、水泥用大理岩、制灰用灰岩、砂质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和开发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化矿业布局与结构,完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开发大资源,建设大矿业。
(四)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强基础地质研究,突出重点矿种、重点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实现找矿突破。
2、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引导,营造宽松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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