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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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由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和《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贯彻执行情况。主要为:
(一)火灾预防。1.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2.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情况;3.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解决影响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情况;4.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5.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基础。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情况;2.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情况;3.城乡消防规划制订、实施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4.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况;5.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情况;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7.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1.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2.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3.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经费保障情况;5.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明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进行定期修订。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场)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考核工作组将对各区(县、场)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台河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明细表
办发29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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