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中的重要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活动。现将《恩施州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恩施州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按照水利部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创建工作,争当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及时间安排

自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以8县市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为基础,用5年时间创建成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各县市每年要督促、指导1—2个生产建设项目申报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均要达到95%以上;各县市按要求完成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全州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40%以上,林草覆盖率达到75%以上。

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完成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创建任务并申报验收。州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全州所有县市要确保验收达标。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是贯彻落实科学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加快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发改、财政、水利、林业、农业、国土、环保、规划、交通运输、住建、畜牧、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州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利水产局。各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创建方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完善奖惩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按期达标。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创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配合。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职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确保水土保持“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在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中得到全面落实。要依据国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化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督促在建项目同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制度的落实。对已竣工工程要督促建设业主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对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而投入使用的项目要依法停产或停用,待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运行。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经信、交通运输、农业、住建、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重视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州建设工作,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规和政策,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严防乱作为现象发生。在矿产开采、城镇开发、移民搬迁、能源开发、客货站场建设、道路建设、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机关团体搬迁、开办各类工厂和大型养殖场、各类仓储建设、挖沙采石及制砖、河(航)道(溪沟)整治、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旅游开发、污水处理厂建设、垃圾填埋场建设、各类医院和学校建设、体育场(馆)建设、监狱看守所戒毒所修建、营房建设、公墓及殡仪馆建设、大型私房修建等所有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立项、核准、备案、审批和发证等环节上共同把关,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许可、立项、核准、审批和发证,从源头上控制对水土资源的无序破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水土保持法规的规定,引导、鼓励农民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广种水土保持效果好的乔木林、灌木林或经济林。对森林实施主伐的森林经营者,要主动与水利、水保部门沟通,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更新抚育后生态效益的正常发挥。

各级农业、环保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引导农民改顺坡耕种为等高种植,减轻水土流失。要引导农民正确使用地膜并鼓励回收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使独具特色的恩施山水资源得以永续保护。要广泛宣传发动,依据各自职责在农村以村组农户、在城镇以社区居民、在工厂(养殖场)以法人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制订奖惩措施,坚决杜绝向河流、水库、溪沟、山坡、农田、街区及道路两侧倾倒各类生活垃圾及农药、饮料、医用玻璃制品等,切实控制面源污染。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经费支出预算,及时拨付各类水土流失治理资金,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对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要求,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三)强化治理,确保实效。2014年至2018年,州及各县市要针对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加剧的小流域,制订具体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分年度实施,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使全州山、水、林、田、路的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实现山青水秀、土肥物丰、人富景美的目标。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拟实施的建设项目坚决执行水土保持一票否决制度,使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及时得以自然修复。对国家拟开展治理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必须确保治理规划、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圆满完成各类监测任务。

(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动。防治水土流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要结合现代水利示范区、水情教育等项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项目的活动效果,形成人人珍爱水土资源、个个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大水保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业主明确其水土保持义务,加快建设区域水土流失治理速度,确保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

附件:1.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考评标准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考评标准

附件1

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考评标准

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是指水土流失防治规模大、措施配置合理、建管机制健全、建设管理规范、综合效益显著,能够集中体现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特点,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县。其考评标准是:

1.县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建立水土保持政府责任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成“两区”划分并公告;能够将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任务和资金落实;依法将水土保持纳入县级政府考核。

2.县级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满足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3.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水土保持部门统一规划、多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水土流失防治机制。

4.县域内形成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60%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40%以上。

5.县域内禁垦坡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陡坡开荒全面禁止,北方坡耕地80%以上得到治理,南方坡耕地60%以上得到治理。

6.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上地区,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下地区,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50%以上。

7.治理度80%以上的小流域面积占县域内应治理小流域总面积的50%以上。

8.通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当地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特色产业基本形成,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9.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均达到95%以上,出台封禁保护政策。

10.建立起科技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机制,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在生态文明工程创建中得到普遍推广应用,总结出符合当地的水土流失防治模式,能够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科学评价水土保持效益,实现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化。

11.建立起产权明晰的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有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能持续发挥效益。

12.基础工作规范,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宣传标志统一规范。

13.当地群众对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迫切、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高;以多种形式营造出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家园的氛围,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强,生态环境好。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考评标准

水利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是指在建设和运行中,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具有一定建设规模,行业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能起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其考评标准是:

1.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的水土保持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完善。能够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能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2.在立项前期,按时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同时按规定送达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3.主体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中包含并细化水土保持内容。在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阶段落实了相应水土保持措施和要求,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实施中同意的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建立水土保持永久防护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采用先拦后弃方法拦挡弃渣。

5.工程建设采用了先进工艺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及先进的环保材料,减少地表扰动、加快植被恢复等。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展开,措施完备,档案记录完整,并定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7.依法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8.无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和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

9.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估优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续管护制度,配备专门管护人员。

10.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效果好,在同地区、同行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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