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其中的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实体经济,强化创新驱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十四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务服务体系,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企业登记注册“一表通”制度、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制度、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政府实行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应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大事务、重大项目决策等,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建设水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提供完善的网上办事、查询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地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负责人,中央及省驻荆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荆州军分区、党群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咨询委员、有关专家等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

(三)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督办落实情况等事项;

(七)由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表彰、奖励决定及行政处分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受其委托由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

第四十一条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章督查落实

第四十二条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完善大督查工作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抓督办、全员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对以下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以及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四)人大决议、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重大信访包案、积案化解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督查实行限时办结、定期通报制,对重大督查事项挂牌督办,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现场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并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并出拟办意见后,转呈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必须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通告、通知、通报以及批复,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报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必须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篇幅,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充分利用政务网平台,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荆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荆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六条意见”以及市委“七条意见”,扎扎实实抓整改,认认真真抓落实。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节约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

第六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解决实际困难。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调研。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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