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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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市成为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根据试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立足我市深度老龄化实际,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家庭参与养老的基础作用,改革养老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养老制度政策、突破养老服务供给瓶颈、激活养老消费市场,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服务及产业发展,政府从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整合资源的平台搭建者、养老设施建设从重机构转变为重社区、群众的养老方式选择从单一型转变为多样化、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由政府转变为社会力量,不断满足全市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形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武汉模式,力争在全省乃至全国起到示范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一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一个平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一批政策(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一套办法(养老服务业监管办法)为抓手,在政策法规制订、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医养融合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功能提升、养老机构精细化管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培育等方面突破发展,逐步将我市打造成我国中部地区养老服务产品的研发地、老年用品商贸物流的集散地、知名养老企业和养老机构的聚集地、养老服务新技术应用的实验地、养老服务规范标准的创制地。
到2020年,全市培育扶持15个养老服务品牌,提供50000个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岗位,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比重达到50%以上,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市场化运营的比重达到80%以上;社区养老院达到316家、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达到200家,建成养老服务信息集成平台;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50张,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100%;建成3—5个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达到每万名老人15家以上;形成1—2个养老服务区域性产业集群;涌现5—8家带动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和30—50家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组织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一张图”管理。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涵,实施信息惠老工程,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物业及各类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充实社区养老服务力量,有效发挥社区养老服务窗口、社区组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作用,开展结对帮扶、文化娱乐等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增强政府托底保障能力,重点解决失能、失智、失独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三无”、“五保”对象在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协调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机构养老需求。提升养老机构的卫生护理水平,鼓励养老机构自建、合作、引入医疗机构和兴办护理院,不断提升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的比重。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推动城市养老机构向农村辐射和延伸,以各区公办福利院为主体,用2—3年的时间全面建立起城乡福利院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推进农村福利院向区域性中心福利院转变,开展社会代养服务试点。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拓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渠道,降低准入门槛。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现有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资金,鼓励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社会组织(企业)提供养老护理服务,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三无”、“五保”对象兜底保障服务的试点。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交由社会力量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逐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将除保障兜底对象供养外的富余床位,采取承包、租赁的办法,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推进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院、农村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以及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三)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
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养老服务制度顶层设计,规范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养老市场健康发展。制订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切实保障参保老年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制定“老年人身体评估及护理等级标准”,对政府保障的“三无”、“五保”老人和社会老人提供分类、分级照料护理和政策保障。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补贴政策,制定失独、失智、失能等经济困难群体养老护理补贴办法,与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相衔接,建立健全困难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引导商业银行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采取财政贴息、小额贷款、项目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推行养老设施综合责任险,强化风险管理。
(四)优化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安排用地需求,落实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和老旧城区改造项目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根据《武汉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制订各区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有序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全覆盖;发挥驻汉大单位的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单位型养老服务设施,并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开展农村幸福大院的建设试点,争取到2020年底,90%的乡(镇、街)建立起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支持对高龄、失智、失能等困难老人家庭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五)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拓宽养老服务的领域,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由传统居家服务、社区照看、机构托养,向教育、健身、旅游、卫生、老年保险及老年用品等多样化服务转变。推进养老服务业和医疗卫生业融合发展,利用家庭全科医生团队,依托各类医疗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签约服务;选择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试点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位;选择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开展临终关怀、中风(术后)康复等医养服务试点;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远程医疗试点。开展“智慧养老”试点,促进养老服务手段现代化、智能化,建成一批智能安全管理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养老社区。培育发展为老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支持养老事业,大力发展专项助老基金,开展专项资助、慈善冠名等公益慈善助老活动。组织开展志愿助老服务活动,引导养老服务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鼓励有专长的老年人投身社区养老服务,发挥余热。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生产安全有效的康复用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培育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从事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形成1至2个养老服务产业聚集区。发挥武汉高校和科研院所密集优势,推动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基础设施以及老年用品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利用。整合利用全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养老服务共性技术和产品研究及应用示范,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推进以房养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试点项目落地实施,促进养老保险业发展。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支持和引导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需求,增设养老管理、康复护理、营养调配等养老服务专业。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纳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范围,建成3至5家养老管理、护理人员实训基地。将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纳入社保补贴范围,提高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机构适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不断充实养老服务队伍。
(八)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建立政府、行业、社会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规范养老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经营,确保安全运行。扶持发展一批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企业商会、专业人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托其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养老服务业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认证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信用档案,推行养老服务信用分类管理,促进养老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定期研究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集中分析、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整体谋划、综合协调、有序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将本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不少于50%部分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流向养老服务领域。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全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各区要将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区级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市、区联动推动工作落实。
(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弘扬敬老、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宣扬养老服务中的先进典型、杰出代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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