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9月12日
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为“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提供人才和平台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由各地政府、开发区及企事业单位主办,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学生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孵化、产学研相结合为途径,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一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培训、实训与科技转化等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创业园以培育大学生企业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训、科技成果孵化为一体的创业平台为载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软硬件支持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第四条创业园原则上应规划、建设在各地的特色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鼓励、引导创业大学生走出校门,入驻创业园,与市场、产业对接,不断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各地的特色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要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加速器,以承接创业园内孵化成功的大学生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企业,指入驻创业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大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首次到园区内的大学生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对创业园的领导与管理,成立“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创业服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创业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认定条件:
(一)有纳入主办单位总体规划中的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二)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有较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设立有创业导师团和创业咨询、投资担保、金融信贷、科技研发等机构,能为大学生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投融资申请、创业咨询、创业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服务;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等。园区建筑面积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大学生企业达20家以上,企业年总产值达500万元以上,专利申请、科技奖项、就业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
1、《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4、园区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入驻大学生企业的年总产值及创业项目清单;
6、经营成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九条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财政奖励。可享受20万元的创业专项资金奖励。
(二)税收优惠。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创业园。
(三)优先申报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
(四)园区内大学生企业及创业就业大学生享受《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相关优惠政策。
(五)园区及园区内高新技术类大学生企业可享受《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2]17号)相关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企业可享受《科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行动方案》(鄂科技通[2013]42号)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创业园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具体的优惠和扶持办法。
第十一条以上优惠政策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园区所获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为园区内大学生企业和在园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软硬件支持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园实行“政府引导扶持、园区承接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创业园应建立准入机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园的大学生企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方可入驻。鼓励科技创新类企业优先入驻。
第十四条园区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创业导师团,负责园区的物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园区内大学生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原则上须离开创业园。鼓励创业成功的大学生企业入驻特色产业园区,与市场、产业对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行动态管理。园区应于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企业名单、业务开展情况、利税总额等,报当地创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不如实上报数据、园区服务和运行情况较差、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园区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创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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