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使用“襄阳市”标准地名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106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格使用“襄阳市”标准地名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106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函[2010]12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襄樊市更名的批复》及鄂政函[2010]3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襄樊市更名的通知》,2010年底,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目前,各地各部门在更名工作中,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部分单位、地方对更名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展迟缓,存在使用“襄樊”等不规范地名的现象,不仅影响襄阳经济社会秩序,更严重影响了襄阳对内对外形象。为进一步做好更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襄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更名工作的通知》(襄办发[2012]41号)要求,及时对现有印章、牌匾及公文版头进行清理,及时纠正各类使用不规范的现象;还未更名的央企、集团公司在襄阳的下属企业或者分公司,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对现有印章、牌匾及公文版头进行更换。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涉及到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正常生活和经营的各类证件,由公安、房管、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新证件或者更换新证件时,及时更名。

(三)公共场所各类标识按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检查督办,按要求尽快更换;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时更换各类规范标识。

(四)各媒体单位及各地各部门在对外宣传中,要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正确使用规范性地名。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擅自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民政部门应对其发出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违章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好更正工作。对严重违反地名使用管理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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