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4〕221号 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4〕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环保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郴政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全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郴州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修订是在每吨矿产品税费统征总费用不变的前提下,仅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全市矿产品资源排污费征收原则上执行统一标准,但若实际监测排污费明显高于或低于本次修订标准的,经各县市区报市物价、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其征收标准可以上下浮动30%。
三、排污费统征只限于矿产品,非矿产品排污费不再纳入税费统征范围。
四、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依法行政,确保矿产品资源排污费足额征收,账目清楚,及时划解入库。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排污费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下载查看:郴政办函〔2014〕221号.doc
http://www.czs.gov.cn/html/uploadfiles/201501/201501211526347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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