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2011年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2011年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2011年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湘潭市2011年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做好2011年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城乡统筹就业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示范任务

(一)示范乡镇工作

1.示范内容。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示范、农村劳动力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城乡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和示范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示范。

2.示范目标。一是全市30个示范乡镇新增转移就业2.65万人。二是在全市18个示范乡镇(湘潭县8个、湘乡市6个、韶山市4个)重点抓好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三是各示范乡镇新增转移就业1000人,扶持返乡创业10家企业,举办1场现场招聘会。四是韶山市示范乡镇新增转移就业3500人,举办现场招聘会7场。

(二)示范街道工作

1.示范内容。继续抓好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困难对象就业援助示范、新生劳动力技能培训示范和创业带动就业示范。

2.示范目标。一是城市区12个示范街道重点帮扶3000名以上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组织1200名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创业意识培训3600人。二是各示范街道重点帮扶100名以上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组织100名失业人员参加名类技能培训,创业意识培训300人。组织辖区居民参加专场招聘会不少于3场。开发1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三是在城市区各定点10个街道,重点抓好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三)韶山市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

1.示范内容。抓好统一城乡就业政策的落实示范、城乡就业服务和培训示范、就业援助示范。

2.示范目标。全市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500人以上,培训城乡劳动力7000人,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责任体系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责任

负责全市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责任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解下达的具体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建立责任体系。

(三)示范乡镇(街道)的工作责任

1.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组织实施。

2.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示范工作方案,具体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进度,按月、季度、半年、年度报告示范工作情况。

3.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检查示范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就业示范工作

1.市、县(市)区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集整理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信息,坚持每月向示范单位提供用工信息。召开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重点完成各示范单位50%的就业目标任务。(市、县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

2.示范单位通过发展乡镇(街道)企业、经济实体,建立转移就业和就业基地,充分发掘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岗位,帮助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辖区内完成示范单位50%的就业目标任务。(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二)培训示范工作

1.示范单位重技能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安排,确定培训专业,发布培训信息,乡镇(街道)组织城乡新生劳动力送训。通过培训,受培人员就业率达到80%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县(市)区就业培训机构组织示范单位送训人员参加一般技能培训,示范单位组织所辖区域培训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县(市)区组织的技能培训应占示范单位一般技能培训任务的60%以上。(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负责)

3.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发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定单定向培训,为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收致富提供培训服务。(示范单位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

(三)就业援助示范工作

1.各示范单位要进一步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子,建档立册,一人一档,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继续坚持走访回访工作制度,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就业意愿,有针对性组织个性化就业援助,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针对性的重点帮助,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稳定就业。(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2.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一批,通过进一步开发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各示范单位要充分发掘所辖区域就业岗位,重点帮助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4.零就业家庭实施当月动态清零。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再次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继续实施援助社区提供快捷方便的就业服务,就业率应达到60%以上,对部分缺少技能、就业观念滞后、一时难以找到适合岗位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施市、区、街道联动帮扶,使帮扶人员就业率达到100%。(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四)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工作

1.示范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培育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典型,鼓励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吸纳本地农民就业;要通过国家鼓励创业的就业政策,鼓励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2.县(市)区要积极帮助示范单位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全面开展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活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在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自主创业,对创业项目实行跟踪扶持,给予倾斜支持,努力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工作取得新成效。(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负责)

(五)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示范工作

1.全市确定的18个乡镇、10个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年内按标准要求建设到位。(各示范单位负责)

2.各平台建设示范乡镇(街道)要按标准设计平台建设规划图纸,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中审定,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抓紧实施。(各示范单位负责)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职能业务,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内容及操作流程、制度统一移交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各示范乡镇(街道)平台建设完工后,由市、县统一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扣减下拨平台建设相应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作为构建和谐湘潭、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成立专门班子抓统筹就业示范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示范乡镇(街道)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和责任机制;要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及时下达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示范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落实联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示范单位要分级负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要继续实行定点联系负责制,加强对联点示范单位的督促指导,各示范乡镇(街道)要将示范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示范工作目标任务。

(三)实行承诺制度。各示范单位要及时向所辖区域村组、社区和城乡劳动者张贴、发放示范单位就业服务指南及就业服务便民联系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快捷的就业服务,鼓励动员广大城乡劳动者支持监督、评议示范单位的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示范单位逐月自查、县市区按季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半年、年度督查考核”的三查考核机制,实行数量指标考核与质量指标考核、平时督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示范单位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的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积极推介统筹城乡就业示范工作的经验,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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