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

州政通〔2015〕1号

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全州公路安全畅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车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由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经营销售、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一律在2015年3月底前主动恢复原状。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恢复的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扣留并强制性恢复。对非法改装车辆、非法从事车辆改装经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货运源头治理。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车辆合理装载,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载装货,禁止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五、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廉洁文明执法。认真落实治超工作规定,对在治超工作当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一经发现,严格实施卸载处理,立即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放行,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全州所有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重点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运输企业应自觉遵守治超的相关规定。

九、设立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43-822723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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