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工商局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变和旅游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建设世界旅游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助推旅游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总量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发展旅游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投资能力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1年内在我市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允许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在向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业务;允许企业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用于企业筹建;允许困难旅游企业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后保留主体资格。

(二)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允许创业人员自行申报出资数额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全体股东(发起人)首期出资只要达到20%,允许其余出资在2年内(投资公司为5年)按要求分期缴纳;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纳的,依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旅游企业通过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按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标准(3万元)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制旅游企业。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许可、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允许旅游企业自主选择和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允许改制企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原审批文件办理改制登记;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后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危行业外,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向登记机关报备,延期6个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旅游企业经营场所未办理产权证的,允许以房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作为经营场所证明;征收、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以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作为经营场所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允许以租赁协议和出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提交经营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五)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旅游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张家界”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条件限制,只要经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即可;改制前的名称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改制公司新名称由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允许创业人员经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者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六)放宽分支机构登记。分公司登记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办理前置审批的,允许总公司授权直接由分公司办理。允许全国性企业授权省级分支机构直接办理本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登记;允许连锁企业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申办登记。

(七)放宽对企业首次违法行为的处罚。除涉危行业外,旅游企业首次违法且情节较轻,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免予处罚的,免予处罚,重在指导纠正。推出企业准入、加盟连锁经营、商标使用、广告发布等服务性行政指导项目,为企业经营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二、支持结构调整,推进规模发展,加快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升级

(八)支持发展旅游工业。开辟“绿色通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食品、旅游保健品、旅游工艺品、旅游文化用品、旅游酒店用品、民族服装服饰等六大产业,重点发展旅游食品加工业;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可以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支持企业依法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对企业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用;凡对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工商执法检查,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报本级优化办备案。

(九)支持发展旅游服务业。支持全民自主创业,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发展商务会展、旅游咨询、休闲度假、康体疗养、旅游地产等旅游服务业,鼓励旅游服务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允许企业名称中标明“连锁经营”,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引导旅游服务企业、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文化演艺公司等涉旅企业依法采用佣金、折扣等形式开展旅游促销活动。

(十)支持发展乡村旅游业。鼓励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园、微型精品景点、农家乐、农村家庭旅馆、农家特色餐饮和休闲采摘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支持发展集餐饮、住宿、旅游服务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旅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对旅游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十一)支持旅游企业改制改组。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法人改(转)制为公司,支持涉旅国有企业改(转)制重组。对改制企业在提交验资证明、前置审批文件、债权证明文件等登记资料时予以从简,特事特办;改制企业年检经批准可按改制进度延期。

(十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旅游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对于市政府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龙头企业,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准予设立企业集团;允许企业集团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推行企业集团预约服务制度,只要企业预约,工商登记窗口将为其提供节假日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三、承接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兴旅,打造一批全国知名旅游品牌企业

(十三)支持旅游企业积极申报注册商标。建立张家界市商标资源库。每年开展普查和调研,完善商标资源信息库和商标创建梯队,确定重点目录和梯次培育对象。

全面推行商标“三书”(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违法告知书)行政指导制度,指导旅游企业和景区经营者、管理者申报注册商标,指导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积极申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全面开展“一所一标”“一乡一品”活动。城区和景区工商所每年至少扶持申请注册一件旅游商标,积极扶持景区和附近农村的乡镇开展一项特色旅游商品和特色旅游商标创建活动。

(十四)支持旅游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推行驰(著)名商标申请人创牌前期辅导制度,优先推荐我市支柱企业商标认定驰(著)名商标;建立驰(著)名商标企业走访制度,大力宣传市政府对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及时指导企业申报获取奖励。

推行重点扶持政策。全市选择30家涉旅企业引导争创著名商标,重点开发张家界酒、果、粉、茶、民族服饰等商品品牌。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旅游业商标注册量达到同类企业总数的70%,省著名商标达到12件,驰名商标零突破的目标。

(十五)支持旅游企业用活商标品牌。指导企业运用品牌连锁、品牌代理、品牌专卖等形式,扩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影响力;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出质、使用许可、转让、入股等形式,加大投融资力度,发挥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功能;引导企业利用商标品牌跨行业、跨地域开展兼并重组,优化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商标资产资本化运作。

(十六)支持旅游企业加大品牌保护。指导企业开展防御性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协助企业通过有偿转让、提出异议、撤销申请等方式追回被抢注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指导企业充分利用“打假保名优”网络和区域性商标保护协作网,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申诉,在遭遇国际商标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跨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企业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市场环境,推进城市文明,维护平安满意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十七)加强对旅游食品安全的监管。全面推行旅游食品安全经营者承诺制度,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巡查办法,加强对食品经营自律行为的监督,加强旅游食品安全检测和食品监测,对问题食品及时查处,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严防重大食品中毒事故。

(十八)加强对旅游欺诈行为的查处。对故意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短斤少两、欺诈宰客、哄抬物价等欺诈游客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责令经营者按法定或约定标准向游客及时赔偿并依法从重处罚。积极推行旅游消费服务内容和价格明示制度,对应当明示而不明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追客赶客、包厢购物、消费敲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健全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和企业网络广告监测制度。规范涉旅企业网络促销行为,坚决依法打击旅游行业企业网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九)加强旅游经营诚信示范建设。建立张家界旅游消费综合服务网。在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权威旅游信息的同时,定期公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信用、违法纪录、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消费警示等信息,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游客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旅游经营“黑名单”制度,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涉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工商部门经济户口“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和打击。

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业市场主体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表彰奖励旅游诚信示范企业,及时发布《旅游行业监督管理与经营状况报告》、消费投诉分析等相关数据。

(二十)加强对旅游消费投诉的快速处理。建立12315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城区20分钟、景区半个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除特殊情况外,游客投诉在游客离境前必须处理完毕。

开展科学消费善意提示活动。建立工商公益短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消费安全警示和消费维权友情提示;在景区、农家乐、餐饮店、商店、宾馆、客运站点(线路)等经营单位的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警示牌和旅游服务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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