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四条“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一、二等奖;

3、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举办的“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金奖、银奖;

4、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头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奖项或全国决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

5、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6、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一等奖;

7、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奖项。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

第六条为做好“市长奖”评选,设立“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协主要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申报评选项目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市长奖”的评选推荐,由各区、县(市)科协会同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组织;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条“市长奖”组织、评选和表彰程序为自愿申报、有关部门联合推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市长审定、表彰等八个环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审,按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建议人员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批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长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市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另发奖金,奖励证书由市长亲笔签署并亲自授予,获奖者所在学校在下一年度由市科协适当给予青少年科普活动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候选人,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可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暂停评选。对已经获得奖励的人员发现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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