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强化责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城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各级商务、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并落实储备制度,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测,保持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县〈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精神,全力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农资、汽柴油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流通工作,建立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责任制,确保市场供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储备平抑市场物价。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猪肉、时令蔬菜由市商务局负责;尿素、碳铵、磷肥、钾肥、农膜、主要农药由市供销社负责;种子、农机由市农业局负责;汽油、柴油由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负责。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下发《长沙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

(二)按月测算、编制全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自2011年7月份开始通过“长沙调查信息网”正式发布长沙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

(三)统计、提供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基础数据(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对象基础数据,做好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组织发放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市物价局负责)。

(六)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对全市大、中、小学校及公立幼儿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监管,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按规定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全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切实做好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日监测报告制度(市物价局负责),掌握重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进货、销售、库存变化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变化(市物价局负责),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统计局负责)。各级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需及时向市价格预警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确保对可能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市价格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征收规模,强化征收手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抗灾稳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县〈市〉政府负责)。

(三)研究制定长沙市价格应急工作预案

1、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猪肉、时令蔬菜等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抢购苗头的,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送情况(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物价局会同市价格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及时组织调运(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动用储备投放市场(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和县〈市〉政府负责),采取限购(市商务局负责)、防止囤积(市工商局负责)、限定差价率、限定最高零售价格等临时干预措施(市物价局负责),进行宣传解释,稳定群众消费心理(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牵头,市价格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2、出租车、城乡运输等公共交通因价格和收费问题,出现罢运、围堵苗头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导,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罢运、围堵事件,要迅速平息(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和各县〈市〉政府负责)。

3、自然灾害、疾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送情况,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上涨,稳定群众生活(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加强保供稳价工作宣传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保供稳价信息公开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的生产供应及价格情况,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相关措施,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稳定社会预期;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牵头,市价格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六、建立保供稳价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制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未完成分工事项,影响市场供应,造成脱销断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负责),新闻媒体因报道引发恐慌、抢购的,追究新闻单位、媒体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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