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指标管理,规范预算指标局内分配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株洲市财政局预算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株洲市财政局预算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株洲市财政局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预算指标管理,规范预算指标局内分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按照“精细管理、规范高效、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内容
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是指对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的批复、指标文件下达、资金拨付、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监督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记录和核算的业务活动。
凡是由年初预算、上级专项、财力追加或追减、结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安排的支出,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管理。统一使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网络软件,并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对接,预算支出指标应当及时下达到预算单位或县(市)区级财政,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到资金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
二、各业务科室职责分工
预算指标管理职责分工:预算科负责总指标管理,其他各业务科室负责职责内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科和国库集中支付处负责预算指标的拨付,政府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科负责对支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监督检查室负责对预算指标管理过程实施监督。
三、具体操作规程
(一)预算指标的管理方式
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均实行归口管理,即:一个部门预算单位对应一个支出科室,支出科室负责归口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的所有指标管理。业务科室不能横向分配预算指标,凡涉及预算指标划转事项,由预算科统一办理。
下县市区指标文件由各相关科室拟定,预算科统一下达。
(二)年初预算指标的下达
每年1月1日前,预算科将市级部门预算草案中各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以及急需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导入指标管理系统。
年初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预算科会同相关科室将预算批复下达到部门、单位、项目,并将所有年初预算指标录入到指标管理系统。
(三)年初预算指标核销
1.人员经费
(1)已进入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工资指标,年初由指标系统管理员统一冻结指标,工资统发中心按月分单位录入直接支付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送国库集中支付处、预算科、国库科和支出科室。年末由工资中心将结余的工资指标退还各单位。
(2)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工资以及单位非工资性的其他人员经费的拨付,按照单位公用经费的核销程序办理。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由支出科室按月均衡批复用款计划。
3.专项经费
各部门单位的专项经费划分为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拨付由支出科室参照公用经费的核销程序办理;项目支出由支出科室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批复用款计划。
4.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各部门单位支出,由各支出科室根据单位收入进度批复用款计划。
(四)预算指标的追加调整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追加调整程序
工资指标追加按照《株洲市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工资异动预算指标管理办法》执行。
公用经费,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
2.年初预算安排的公共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程序
(1)市领导分管的公共项目资金,由预算单位报主管科室审核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核同意后,送有关市领导审批。
(2)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公共项目资金,分配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科室报送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
(3)由财政部门主管的公共项目资金分配时,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对单位申请经费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3.上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审批程序
(1)指定专门用途、具体单位和金额的上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科室拟定签呈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达;
(2)未指定专门用途、具体单位和金额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核同意后下达。
(3)各支出科室应将签呈单(格式见附件一、二、三)、上级指标文复印件及市级下达文件送预算科备案。
4.预算追加指标办理流程
(1)支出科室收到单位申请经费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填写单位专项经费申请建议单(格式见附件四),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写出经费申请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核后送预算科汇总。预算科按程序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2)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非税收入、各类基金超收追加,先经国库科或收入征收部门核实后,由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查,并报预算科汇总后,再由相关科室按程序办理。
(3)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直接批示的经费追加报告,经局长签字后由有关科室按程序办理指标追加和拨付。
(4)预算追加指标中涉及二次分配的,按年初预算安排的公共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
5.上年结转指标管理
各支出科室应及时与预算科、国库科核对指标来源及拨付情况。当年未能拨付的结余指标按单位、项目列出明细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预算科汇总,预算科按照《株洲市市直部门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安排建议,经局长签字后下达科室和单位。
上年结转指标核销方法同年初预算指标。执行中涉及二次分配的,按年初预算安排的公共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
6.其他事项
每年的前三个季度,每季首月5日之前,支出科室应将上季度部门预算单位指标执行情况和科室公共项目资金分配情况报告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四季度实行按月报告制度,即次月5日前报告上月情况。
四、指标批复、下达时间
(一)年度预算指标必须在市人代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下达。
(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抗灾救灾等应急性支出以及有严格时序要求的除外),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尽早研究分配方案,原则上要在11月底以前下达。
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中(有单独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收到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三)属于与上级专项配套的,应在上级专项下达后30日内批复下达。
(四)属于其他随事业发展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与市直各部门充分衔接、审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抓紧下达,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确保年终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预算指标下达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26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株洲市财政局
单位经费申请审核签呈单
承办科室(单位):
申请单位
时间
年月日
金额(大写)
指标来源
承办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预算科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批示
局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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