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指挥场所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应急通信方式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气象灾害评估

4.10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与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不含雷雨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重污染天气、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新局、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市政府新闻办、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等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株洲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县市区气象灾害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市气象灾害

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负责指挥三级应急响应,执行一、二级应急响应指令。

负责指挥四级应急响应,执行一、二、三级应急响应指令。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各级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或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指导、组织灾区公安机关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并与财政部门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协助筹集株洲市突发性气象灾害补助资金;加强救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供水、供气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市公路局在被毁公路或桥梁两端设立明显标志,及时组织抢修,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各级气象站现场服务人员及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与相关部门协作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植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林业局及时收集并通报全市森林火灾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组织灾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遇有突发性气象灾害,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市武警支队组织所属部分队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为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指挥大厅,通过全市气象部门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配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市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部署,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性气象灾害系统,提高处置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

3.3.2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应对处置突发性气象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3.3.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突发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Ⅳ级预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不含雷雨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重污染天气、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Ⅲ级预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不含雷雨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重污染天气、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Ⅱ级预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不含雷雨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重污染天气、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4Ⅰ级预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不含雷雨大风)、雷雨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重污染天气、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Ⅳ级响应。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Ⅲ级响应。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Ⅱ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国务院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省、国家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2.2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2.3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

4.3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市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突发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防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信息保障

(1)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气象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2.3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武警、电力、民政、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公路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与检查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9.2应对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株政办发2015年25号附件.doc

http://img.zhuzhou.gov.cn/HIWCMzhuzho/201505/201505131102025.doc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