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4〕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修改海陵区部分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泰政发〔201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陵区苏陈镇、九龙镇、罡杨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京泰路街道、红旗街道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44.02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81.671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43.119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3.308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2.574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2.40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海陵区苏陈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海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文件:szfu[2014]138(2014-1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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