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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到700元/月。城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目前的99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自2014年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公布,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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