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4〕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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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切实提升职业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经营水平,真正把职业农民打造成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宿迁农业的“品牌”,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线,以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发展和满足农民技能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多方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农民培训,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发展的职业农民大军,为全市现代生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分类培训为原则、以资格认定为抓手、以政策扶持为动力,探索形成一套符合市情需要、适应产业发展、利于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培训体系,重点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至2020年,全市要完成农业从业人员培训60万人。自2014年起,用三年时间培训认定职业农民10万人,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6万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3万人、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1万人;具体年度进度为2014年、2015年每年分别培训认定3万人,2016年培训认定4万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职业农民培训机制。突出政府在职业农民培训中的统筹和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村组(单位)推选人员、乡镇组织参训、市县(区)实施培训等职能发挥。在保证培训实效的基础上,可采取服务外包、项目申报等形式,鼓励和吸纳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职业农民培训机制。
(二)规范职业农民培训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划分培训对象,采用“遴选对象—实施培训—认定发证”的工作流程,依据不同类型职业农民的培训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同时,要注重不同类型培训的交融,注重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向提升,重点培训复合型人才,真正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农业新型主体带头人。各地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采取课堂培训、实践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要全面落实同类培训统一课程、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四统一”模式,增强职业农民培训的系统性。
(三)认真选拔培训对象。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照《宿迁市职业农民培训与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中培训对象的遴选标准,分三种类型对培训对象进行登记审核和建档管理,重点遴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等农业领域带头人,提高培训的针对性。
(四)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结合我市农业产业特色和生产实践需要,按照职业农民的三种类型,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实效性。生产经营型注重培养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能力,重点培训农业企业经营与管理、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营销、信息技术应用等内容;专业技能型注重培养生产操作能力,重点培训农作物高效种植技术、水产高效养殖技术、畜禽生态养殖和防疫技术等内容;社会服务型注重培养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服务能力,重点培训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动物防疫技术、农业机械使用维护等内容。
(五)切实提升培训能力。加强江苏农民培训学院、县(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主阵地建设,加强对各类实训基地的建设投入和扶持力度。对于有意愿、有资质、有能力参与职业农民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要通过项目招标形式,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并对其实施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职业农民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的思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培训专家库,分区域、分类型、分课程加强培训教师管理,避免同一班组、同一课程“插花式”教学。
(六)加强资格认定管理。参训人员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需参加职业农民资格考核认定,认定标准按照《宿迁市职业农民培训与认定办法(试行)》执行,通过认定的人员统一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农村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职业技能资格认定与政策扶持准入挂钩,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要同步加强对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落实认证和退出机制,保持职业农民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四、实施对职业农民的从业扶持
(一)实行专家挂钩服务。全面推行农技专家与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建立“双向联系卡”,为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
(二)加强农业信息化服务。面向职业农民免费开放“12316”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为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及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海量的信息化服务。
(三)实行贷款贴息。市、县(区)要改变财政支农方式,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出台对持证职业农民创业兴业贷款贴息的支持办法。
(四)加大项目扶持。职业农民创办开办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其土地整理和沟、渠、路、桥、涵、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优先列入农开、水利、发改、国土等部门项目扶持计划。职业农民在生产中尝试新技术、使用新品种、应用新模式,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五)优先给予农业相关从业资格认定。取得认证的职业农民,如从事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营销、植保防治、农产品检测、动物防疫、农机操作、沼气维修等专业性工作,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免费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职业农民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县(区)、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财政要整合各类培训资金项目,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区)培训机构每培训1人,由同级财政补助600元,每月结算。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纳入督查考核,并定期予以情况通报。
(三)搞好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农民踊跃报名参加培训和认定。加强职业农民培训经验总结和宣传表彰,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十佳职业农民”等系列评选活动,深入宣传职业农民的先进事迹,让“农民”真正成为体面的职业。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保证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年终对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区)要出台相应的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意见,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附件:宿迁市职业农民培训与认定办法(试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附件
宿迁市职业农民培训与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验、讲责任、守道德”的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的从业者,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职业农民的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培训
第四条培训对象面向全市所有符合培训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家庭农场主、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工人等。
学员选拔条件: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重点培训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从业人员和有创业愿望的农民。
学员选拔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村组推荐、择优选拔、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选拔。
第五条培训实施主要由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江苏农民培训学院承担;同时广泛吸纳“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有资质”的中等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具体由市、县(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认定。
培训单位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相应培训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具备较强的农民教育培训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农民培训经验;
4.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系统农业培训。培训要尊重职业农民意愿、顺应农时,根据不同班次采取不同培训方式,原则上在保证培训质量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严格培训标准,突出培训效果,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和生产实践两个环节,每期不少于40学时。培训实行“四统一”(统一课程、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模式。取得认证的职业农民每年需参加16个学时以上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七条职业农民培训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分段式、顶岗化培训;培训内容按专业、类别分别设置;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根据申请人从业情况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经营型: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指农业技术工人、农场长期雇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业人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农业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资销售服务人员、农机服务人员、村农技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九条参加职业农民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认定;取得国家、省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得中专以上农业学历的农业从业人员,可直接申请认定。
第十条分类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认定管理。申请人填报宿迁市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村(单位)推荐,经乡(镇)初审,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报县(区)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放宿迁市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职业农民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根据其从业状况和知识更新学习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可分别获评1-5星级职业农民称号,同时,对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职业农民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职业农民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
3.套取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等;
4.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
5.认定后,不接受市、县(区)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如证书不能2年一次年检,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宿迁市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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