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2〕110号
颁布日期:2012-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1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以下范围内禁止生产与禁止使用各类粘土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2.本市及辖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以外的镇区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3.本市及辖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以外的镇区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市政及建筑小区配套工程、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各类粘土砖;

4.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可保留1-2座窑厂,仅限于生产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所需青砖。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制定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的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禁产、禁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四、市、辖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国土部门要禁止向在本通告公布的禁止生产粘土砖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供地,并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规范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督及验收各环节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予同意交付验收,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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